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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及发展前景

admin8个月前 (09-16)未命名85

  【摘要】自 2008 年国家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来,合肥市小贷公司的发展与全省全国 同步,经历了井喷、平稳阶段后,现在进入了新的阶段。合肥市小贷公司数量相对较多,规模 相对较大,累计贷款余额较高,但发展周期起伏大;经营中也同其他各地小贷公司相似,有自 身问题,也有外部宏观政策带来的困难。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小贷公司发展前景堪忧,不仅取 决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更取决于另一只更加强大的手。

  近几年,安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截止 2015 年 6 月,全省有小贷公司 460 家。同 期,合肥市小贷公司也是快速发展,作为省会城市,其发展情况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据安徽省小贷公司协会提供的数据,截止 2014 年底,合肥市小贷公司数量从 2008 年的 3 家公司增长到 96 家(正常经营 86 家)。从历年发展数据看,合肥市小贷公司在全省小贷公司 总量上占比较重。尤其是 2008 年,全省成立的 5 家公司有 3 家落户合肥,其中国正小额贷款 公司成为合肥市首家小贷公司。而后随着省内其他地区小贷公司的成立与发展,合肥市数量占 比有所下降,但仍据各地占比前列。

  从注册资本角度看,银监发 23 号文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我省 2011 年 10 月发文规定:在各市市区和皖北地 区、大别山区以外的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截止 2014 年底,注册资本位列前十的小贷公司中,排名*一的安振小贷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5.3 亿 元,第十的安粮小贷公司也有 1.83 亿元。并且,2015 年 7 月,国正小额贷款公司将注册资本 增至 7 亿元,成为合肥市*大的小额贷款公司;8 月,皖投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0 亿元,成 为安徽省*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见表 2。

  截止 2014 年底,合肥市正常经营的 86 家小贷公司各类贷款余额 130.9 亿元,累计发放贷 款 231.7 亿元。具体见表 3。综合表 2 和表 3 数据也可以看出,小贷公司的公司规模很大程度 上影响着公司的经营状况与业绩。

  从表 1 可以看出,自 2008 年国家批准设立小贷公司后,当年有 3 家公司成立,第二年即 出现了井喷式发展,新成立小贷公司 45 家,增长了 15 倍。而经济较为发达的温州市,到 2011 年底仅有 40 余家。①然而,自 2010 年开始,小贷公司发展增幅逐渐放缓并呈下降趋势, 尤其是自 2013 年以来,虽有个别新公司成立,但因数家小贷公司停业,使得其数量呈下降状 态,并且下降趋势明显,2014 年下半年仅有 86 家公司正常经营,降幅达 8%。今年合肥市乃 至全省全国有更多的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小贷公司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

  小贷公司的出现,既是应市场需要而生,更是政府规范市场的产物。在经历了几年的扩张 发展后,合肥市小贷公司如其他地区一样,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此期间,小贷公司普遍存在 着难以突破的外围困境和急需解决的内部问题。从公司内部看,主要体现在基层从业人员缺乏 经验,管理水平有限,存在非法吸存、高息揽储、放高利贷、暴力催债、账外经营、贷款对象 偏离等诸多问题,造成了小贷公司仍然被许多人视作“高利贷”。就小贷公司而言,许多内部问 题的出现似乎又与客观因素密不可分。

  银监发 23 号文对小贷公司的定义,被普遍认为是使小贷公司存在市场主体地位不明,行 业属性界定不清,并造成内部税收负担重,融资困难,成本高;外部监管政策和监管主体多 头,无法确定全国统一的监管体系和相应的监管政策等问题的根源所在。为此,许多小贷公司 股东和研究学者呼吁,将小贷公司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享受金融同业待遇的建议,甚至 期待将其转为乡镇银行。然而,今年 8 月 12 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征求意见稿)》中,虽解除了一些限制,但仍未给予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的定位,更不用提转 型乡镇银行。这必将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破灭小贷公司对身份转型的期待。

  近几年,我省已相继出台各种支持举措,允许部分经营合规,风控能力强的小贷公司开展 票据贴现、大股东定向借款、收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接力贷等新业务试点。②但对更多小 贷公司来说,获得融资的渠道仍然是银行再融资和股东增资扩股。起初受到 1:0.5 杠杆和 10%*大股东持股上限,使小贷公司融资受到严重掣肘。并且,由于小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商 业银行将其视为一般企业客户,进一步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融资难度和经营成本,造成了“融资 来源成为限制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循环发展的瓶颈。”③尽管后期我省及全国多省份在融资杠杆 与股东持股上限上有较大调整和提高(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 35%,皖政办(2011)75 号),但是,受市场经济影响,银监会在 2013 年 6 月下文要求银行对合作的小贷公司、担保 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并要求重点关注小贷公司、典当行、提供机构、民间融资、非法集资五 种银行业外部风险主要来源,这再一次从制度层面客观上对银行收紧小贷公司融资设置屏障。

  法律地位不同,执行的财税政策不同。由于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享受到国家给 予金融机构财税上特殊优惠政策,甚至对“三农”、小微企业贷款,也不能像银行等金融机构一 样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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