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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法院 【法官说法】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admin2年前 (2024-09-16)合肥厂房出租出售招商195

  那么,合同履约保证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呢?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

  2019年6月1日,被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原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物的标的物位于某加工产业园,被告将某加工产业园中的一处厂房出租给原告生产使用,租期为十年,双方约定了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为50000元,后原告将履约保证金50000元转账至被告账户。被告却未能交付厂房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的履约保证金。

  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合同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单方履约担保,不是定金,未约定定金性质,所以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笔者认为双方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明确写明该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为定金,或虽未写明是定金,但是明确约定了定金性质。从上述案件的实质情况来看,首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50000元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没有约定为定金的字样。其次,从合同条款内容来看,50000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某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履行合同而向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是一种单方担保责任,并未约定定金的性质,故对于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方式之一,且具有双倍担保性质,能够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在我国,法定债权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履约保证金并不属于法定债的担保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其性质和效力与定金并不能等同,所以履约保证金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经常会约定债的担保,定金的缴纳属于一项重要的内容,我们应当注意自己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定金的规定,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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