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仓库、拒付租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公司被诉讼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查封设备占用被拍卖仓库多年,拒*按照提出费用支付租赁费,业主多次于该公司沟通未果,占用车间的设备迟迟不能得到处置,影响了业主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布局和厂房使用。
11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裁定书》显示,原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6日,经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合肥白越映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委托安徽盛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络拍卖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竞拍成功。2014年7月5日,合肥市包河区人心素验民法院下达(2014)包执字第01125-3号执行裁定书,所有经拍卖的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历递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所有。
原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认为,在接手入驻后,发现厂房内大量的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处于被查封状态,经清点共计197台。大量设备贴有“已抵押给省担保,勿动”字样的纸条。由于涉诉设备一直没有及时处置,致使1#、2#、3#、4#、5#厂房被长期占用。后尚诚公司通过合肥中院与被告交涉,于2015年9月28号将其它厂房设备搬迁至2号厂房,与2号厂房原存放的设备一起存放至今。尚诚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解决仓库占用问题,搬出抵押设备,被告当时都答应解决,事后就再无回音。
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指出,公司1#、2#、3#、4#、5#厂房长期被抵押设备占用,影响了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生产布局和厂房使用,双方虽未成立厂房租赁合同关系,但实际产生了场地占用费用7714705.04元。
经与被告沟通确认: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批共抵押了113台设备给了被告,*一批53台;第二批60台。*一批53台计算场地占用费如下:抵押给被告的53台设备自2014年6月25日一直分散存放于各车间,此批设施占总设备197台的26.9%(为简化计算,忽略机器大小),7714705.04*26.9%=2075255.66元;第二批60台计算场地占用费如下:该60套设备,经合肥中院裁定,于2018年6月20号作价抵偿给了被告,但一直存放在原告的2号车间内,此批设施占总设备197台的30.46%。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5月30日:2562.56*14*23(月)*30.46%=2547184.64*30.46%=251338.96元。
原告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认为,与被告沟通未果,占用车间的设备迟迟不能得到处置,现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存放在原告二车间的113台设备搬离;2、判令被告支付场地占用费2326594.6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定书*后裁定,蜀山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排除妨害涉及的厂房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处理。
据了解,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868600万元人民币,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严琛,是省属国企,企查查进一步显示:该公司涉裁判文书630件,司法案件53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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