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 【调解那些事儿】疫情期间房屋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2014年1月,被告安徽某汽车******有限公司与原告合肥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公司院内面积约为3700㎡的房屋,作为经营汽车4S店使用。
2016年2月1日,被告与原告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约为122㎡的房屋作为办公场地使用,租期为2年。该协议到期后,被告依旧续约租赁该房屋。
2017年10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前院3000㎡的空地,租期为5年。
2018年9月30日,被告私自将涉租房屋部分转租给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使用,故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该汽车销售公司在2019年10月底未搬离租赁场地,则视为被告转租,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加收房屋租赁费。
后被告进场经营,但仍未履行协议内容,同时由于被告经常欠付租金、使用费、水电费等行为,以及疫情期间原告经济受损严重,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原告一怒之下将被告起诉至肥东法院,要求终止双方合作关系、收回出租场地和房租。
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济受损,因此原告迫切希望尽快收回房租费弥补经济上的损失。而被告则因疫情导致生意惨淡、收入减少,难以维持正常经营,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费用,只好屡次失信于原告,导致多年合作愉快的企业之间产生了隔阂和矛盾。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该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主动适用*高法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坚持调解优先,多次致电原、被告,并且时时关注双方的调解意愿和动态,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希望化干戈为玉帛。
在不断的努力下,原、被告均有让步倾向,于是,5月18日上午9点,承办法官将双方约至原告公司,让双方面对面进行交流。经调解,原告同意对房租费进行减免,减免后的房租费由诉请的718646.94元降至调解后的395349.88元,并且解除了之前签订的合同,重新签订了新的合同,且延长了租期。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资金周转压力。5月15日,*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到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立足点,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切入点,有效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提供精准司法******和保障。
在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则,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该案中,原、被告的生产经营一定程度上都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且原告渴望通过回收租金,尽快让企业生产恢复。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角度,该案以调解结案,房租费得以减免,并且重新签订合同,既依法保障了出租方的合法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承租人的资金周转压力,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恢复企业运营活力。
原标题:《肥东法院 【调解那些事儿】疫情期间房屋租赁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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