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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admin8个月前 (09-16)未命名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4月6日(星期三)下午 14:30 。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6500号丰乐种业大楼18楼五号会议室。

  6、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79,588,0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82%。

  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79,554,6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3,4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45,1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表决情况:同意179,578,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9,3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405%;反对9,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1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4月6日下午14:30在合肥市长江西路 6500 号丰乐种业大楼 18 楼五号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6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588,02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48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554,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2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3,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179,578,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9,3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405】%;反对【9,3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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