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90辆公交车车身广告媒体租赁招标公告
招标人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潜在投标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所有。
3、车型及台数:暂定台数90台。车型为合客HK6813G的有20台,每台车广告面积约为16.6㎡;车型为安凯HFF6104GK39的有63台,每台车广告面积约为23㎡;车型为安凯HFF6100G39D的有7台,每台车广告面积约23㎡。
4、经开公交公司在租赁期限内新购车辆纳入此次招标范围,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新增车辆广告代理费用按成交价测算收取。
(一)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第十五、十六条规定;
(四)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有单项合同不低于100万元的同类型广告代理业绩(同类型业绩是指公交车身、公交站台广告或户外媒体广告);
(五)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
(一)投标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转让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招标人咨询,以充分了解和获取标的情况及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由何种原因造成,招标人均不承担责任。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中标人转让期间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转让期内,招标人在车辆运力情况发生变化5个工作日内告知中标人,且租金不做调整。租赁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所有权属于招标人,中标人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中标人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广告媒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四)中标人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中标人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车身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招标人车辆的外观形象
(五)转让期内,中标人在招标人场地制作车身广告时,应遵守招标人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以避免影响招标人的营运。中标人积极配合招标人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理。中标人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面积/时间的20%,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中标人禁止发布医疗烟草类及一切违反、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公交车身广告均由承租方负责更换、保洁和维护。
(六)中标人须与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格式见附件)。
以上材料投标人均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我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我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九)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投标人,须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一)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两年租赁总价(合同价)的10%(不计息),与首期费用一并支付。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中标人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转让期内中标人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中标人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上述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时间以转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具体条款由双方在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经营范围包含广告经营相关内容);
6.其他: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如果合同未能反映金额、媒体属性等具体条件的,须另提供业主证明材料)
(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四)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转让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投标人一次性报价应递交的报价单(报价单需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投标人须提交一式五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均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须将所提交资格审查材料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包装上须标注“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90辆公交车2年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并清楚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地址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投标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原件),单独装在一个密封包中,并在封面标注“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90辆公交车2年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项目报价单”字样,同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包装上须清楚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资格审查材料、报价单分开装订,须单独密封在两个密封包中,不得封装在一个包中,否则材料不予接收。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号开标室;
资格审查材料接收时间:北京时间2016年1月29日10:00--10:3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提前、逾期递交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高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一)由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
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投标人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但投标人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投标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投标人报价结果,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排序,价高者得。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投标人。
如产生1家合格投标人的,则按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中标人。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投标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如*高报价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竞价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005096),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⑧号财务窗口换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投标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竞价保证金。
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不计息)。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接项目负责人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中标企业委派专人凭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中标自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51室领取《中标通知书》。如公示期内有质疑,则中标通知书推迟发放。
1、中标人无故不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2、中标人有如下行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报督查部门予以处罚:
中标人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费标准按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服〔2009〕216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90辆公交车2年中标总费用为成交总价: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
联系人: 金工,联系电话: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四部66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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