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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用地租让结合暂行规定

  *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合政〔2014〕31号)精神,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 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包括两种形式,即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议的初步土地供应方式,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召集市发 改、经信、规划、环保、国税、地税、招商等部门,并联审核拟定土地供应方案(包括土地供应方式、供应年限、土地出让金 总额等),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土地租赁和出让中应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产值、税收、就业、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 环境约束性指标。

  第五条土地租赁(或首期出让年限)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国土、发改、经信、建设、人 社、规划、环保、招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照土地租赁或出让合同各项条款,评估项目用地综合效益(重点评估建设、投 资等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后续土地出让的依据。

  第六条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竞买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后,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投资开发利用土 地。即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确定租赁期(一般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满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进行用地综合 效益评估。通过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通过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第七条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租赁期内,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低价标准的5%收取。租赁期满并 通过评估的,办理出让手续,剩余出让金为该宗地全部出让金扣除租赁期租金,出让年限为该宗地供应年限扣除租赁期后的剩 余年限。

  第八条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是指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和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分别为“614”年、“624”年、 “634”年和“644”年等分阶段、多种年限的弹性年期。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项目,可采取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任一指标高于合肥市标准50%的工业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三)符合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及市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其他产业。

  第十条竞买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首期出让年期为6年,出让金为:6年÷该宗地供应年限×土地 出让金总额。6年期满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进行用地综合效益评估。

  第十一条通过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剩余年期(14、24、34、44年)续出让手续,剩余土地出让金为该宗地出让金总 额扣除6年出让金后的余额。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后,若受让人未提出续期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未通过评估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 2年,整改期间用地单位可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租赁合同。

  整改期限届满,通过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剩余年期(12、22、32、42年)续出让手续;整改期限届满,仍未通过评估 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追究用地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对市重点产业项目,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国土、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 联合审核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土地使用年限可一次性出让30-50年。

  第十四条在土地出让期间,因企业自身或市场等原因致使运营困难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 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约定退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可事先约定采 取评估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在土地出让期间,因企业自身或市场等原因致使运营困难,而受让人未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各县(市)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可参照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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